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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庭?如果他們不在場會發生什麽?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壹定要到場,但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法院組織的調解工作應當遵循自願原則,經調解同意後進行;如果對方不同意調解,可以選擇不去或者委托代理人去。但如果開庭,當事人必須出庭,尤其是原告。原告選擇不出庭的,法院自動駁回。

法律分析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到庭的具體情況有兩種:(1)原告或被告選擇不到庭參加民事訴訟。(二)民事訴訟當事人不得出庭進行庭前調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開庭前進行調解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不在場。但壹旦開庭,雙方都必須到場。如果有委托代理人,就不用親自出庭了。但離婚案件除外,除非當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確有特殊情況,必須親自出庭。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如果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權益,使訴訟成立的人稱為原告。如果原告對應的壹方被指控侵犯了原告的權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被法院通知應訴的人稱為被告。壹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委托律師和法院授權的其他公民代為出庭。但是,在壹些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必須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傳喚必須出庭的被告兩次後,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傳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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