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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行業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清單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經營計劃;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檢修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持續、穩定、安全地向燃氣用戶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經濟地使用燃氣,並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燃氣使用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停止或者調整供氣,或者未經批準停業、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燃氣進行經營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將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擅自銷售給非自有氣瓶的;

(九)假借其他企業名稱或標識從事燃氣經營和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誌,並定期進行檢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

擴展數據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操作公共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承重支架或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室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和儲存燃氣;

(六)挪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改用燃氣。

基準源

中國政府網-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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