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獨資企業。由個人出資經營、個人擁有和控制、個人承擔經營風險並享有全部經營利益的企業;
2.合夥企業。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是以相同的出資、經營、利潤、風險和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3.公司企業。依法設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由法定人數以上的投資者出資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企業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
1,員工必須購買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保險;
2.企業必須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3.員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法律形式的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如下:
(1)投資人只是自然人;
(2)所有者完全控制企業的經營事務。在對企業進行決策時,他不需要征求別人的意見,完全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活動,獲得的利潤屬於他壹個人;
(3)稅收方面,個體戶壹般納稅較少,他們的稅是個人所得稅。
2.合夥企業具有以下特征:
(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 * *;
(2)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
(3)企業存在的法律依據是合夥協議;
(4)國家強制性要求少;
(五)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該公司的特點如下:
(1)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是獨立的商事主體;
(二)股東人數符合法律規定;
(3)股東個人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法律要求公司有最低資本。
綜上所述,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