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在完成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以交付方式銷售商品的,在開具發票賬單並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3.預收貨款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分期銷售商品的,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按照應收賬款的公允價值壹次性確認收入;
5.代銷商品時,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收入的確認條件是: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控制已售出的商品;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相關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綜上所述,收入確認是在業務合同成立時或期間對收入能否確認以及何時或期間確認的邏輯判斷,而收入計量是確定每個時間或期間收入多少的技術方法。企業應當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對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法律依據: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十條
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壹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報表。損益表應當按照收入、費用和利潤構成項目分項列示。其中,收入、費用和利潤的定義和列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收取的錢。在損益表中,收入應該根據其重要性分項列示。
(2)費用,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中經濟利益的流出。在損益表中,費用應該根據其性質分項列示。
(3)利潤是指企業在壹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在利潤表中,利潤應按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的構成分類分項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