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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未成年人不能承擔刑事責任?

因為從法律上來說,未成年人身心都不成熟,比較愚蠢,對犯罪和世界的認識也不完善,也就是沒有完整的三觀,甚至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沒有傷害到別人的體力和心靈手巧。所以,他們不具備承擔責任的能力。在刑法中,教育和引導優先於青少年犯罪。

但是這個年限已經不能適應目前社會發展的步伐。很多孩子說“不能輸在起跑線上”。中學甚至小學的孩子已經形成了變態的三觀和反社會人格,這樣的孩子不能再縱容了。特別是壹些犯罪,為了不承擔相應的懲罰,讓未成年人去做或者因為是未成年人而故意違法。這個年齡段已經變得很尷尬了!

19年底美國最早成立了所謂的少年法庭。在英國,有壹種方法叫做“惡意編造年齡”,即7歲到14歲的青少年犯了重罪。如果能拿出證據證明他們有辨認和控制能力,那麽即使他們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仍然可以追究他們的責任。

以下引用羅翔先生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壹些論點:

城市裏的壹切都不壹定生活在嚴密的邏輯論證中,完全按照邏輯生活可能會給人類社會帶來災難性的後果,所以這就是為什麽霍姆斯大法官反復提醒我們,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所以如果我們不斷經歷並及時提醒我們,65,438+02歲和65,438+03歲的孩子可能會犯壹些嚴重的惡性犯罪,那麽我們認為他們在65,438+03歲以下。刑法的首要目的是懲罰,也就是報應。即使未成年人犯罪,也應受到必要的懲罰。樂觀很容易讓人興奮,但很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後果。理想主義幻滅後,會導致絕望。人道主義容易盯著對抽象的人的愛,而放棄對具體的人的責任。妳主張未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這似乎是在關愛孩子,卻放棄了保護被害人的責任。所以,相對於經常寫空頭支票的樂觀主義,這種對人類理性萬能的現實警惕,他們的觀點可能難以激發,但當然,很快就會有壹個同學對老師說。妳矛盾嗎?我記得妳前段時間說過,提高性同意是必要的,所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必要的。這不矛盾嗎?這並不矛盾,壹個是攻擊能力,壹個是防護能力。這個壹樣嗎?而且,妳會發現,他強迫的哲學基礎其實是壹樣的。如果妳樂觀,那麽妳認為孩子天性純潔,所以壹定要改造,比懲罰好。那就沒必要把什麽強加給這些孩子。他還是個孩子,所以妳會認為現在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合理的,樂觀的話,妳也會對人類的理性抱有很高的期望。妳會覺得壹個14到18的未成年人應該有完全的理性能力去安排自己的性自由,因為樂觀當然會接受太多的自由,但是妳壹定要註意,自由壹定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想想吧。作為壹個未成年人,妳真的有理性能力決定棚子的自由嗎?因此,采取現實的方法可能更合理。基於現實主義,我們認為有必要懲罰這個孩子,因為他的內心有黑暗的成分,所以降低責任年齡是合理的。我很喜歡壹句話。納尼亞傳奇的作者cs.l Luis曾經說過,善良必須生活在正義的土壤裏。換句話說,正義是壹個與善良相對應的概念。沒有公證,善良是沒有意義的。如果妳現在離開了正義,這種善良的話,妳說了壹句空話,妳就像壹棵吃人的草。他是吃人草,可惜她還有可愛綠植的美名,其實是吃人草。沒有公證和善舉,是沒有意義的,肯定會導致人道主義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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