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政府預算制度和透明預算制度。我國取消了預算外資金,所有財政收支都納入政府預算,接受全國人大的審查和監督;
2.完善預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
3.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嚴控債務風險。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條款,同時從主體、目的、規模、方式、風險五個方面做出限制性規定;
4.完善轉移支付制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國家實施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對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5、堅持厲行節約,硬化預算約束。確定了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收支平衡的原則。同時強調,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要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對政府的全部收支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完善國庫現金管理,合理調節國庫資金余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第二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NPC預算決算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NPC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關於預算、決算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