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局主管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是涉水事務的綜合管理部門,統壹管理全市水務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水務局的具體工作如下:
1,負責本市水資源統壹管理(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外調水);
2、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長期和年度水資源供需計劃,並監督實施;
3、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並發布水資源公報;
4、指導保護飲用水源和農民安全飲水;
5、負責水文管理。負責本市供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
6、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擬訂供排水行業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編制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後,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水體的納汙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水體汙染物排放總量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功能區水質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水功能區水質不符合用水功能要求的,應當及時報請有關人民政府采取控制措施,並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