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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要求孩子給予精神支持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至18條有全面的規定,贍養人的具體義務包括:

(1)物質支持。

生活費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生病時,應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老年人的住房要妥善安排。不得強迫老年人搬到條件差的房子裏。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擁有或者承擔的住房,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樹木和牲畜,收入歸老人所有。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工作。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2)日常生活上的協助。

對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年老體弱的父母給予照顧和幫助,照顧好患病的父母。

(3)給予精神安慰。

父母步入老年,需要家人的安慰來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展後更重要的贍養義務。因為物質條件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改善,國家和社會可以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很多父母並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質幫助,所以物質支持會減弱。日常生活上的救助也可以通過社會服務保障體系解決。只有子女對父母的孝順、關心、體貼和安慰,是其他方式解決不了的。贍養老人的義務更重要。

孫子女在壹定條件下也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我國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其法律適用條件是嚴格的:

(1)孫子女有贍養能力,即孫子女有可靠的經濟來源,足以承擔祖父母的生活費。

(2)直接贍養人,即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贍養能力的。在這種條件下,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成為贍養義務人。實踐中,孫子女多由爺爺奶奶撫養,孫子女長大後贍養爺爺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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