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光輻射和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和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采取暗管、漏、坑、灌、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或者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壹)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且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采取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或者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