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制度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在海洋中捕撈動物的規章制度。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的持續恢復和發展。根據我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漁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二、禁漁制度的內容:
禁漁期的具體劃定根據用途不同而不同,同時由於地域不同,規定的禁漁制度也略有不同。例如,長江流域調整禁漁期的制度如下:
1.禁漁範圍擴大,覆蓋長江主要支流和重要湖泊。禁漁區具體為:青海省曲麻萊縣至長江口的長江幹流(東經122);甘肅省、陜西省、雲南省、貴州省、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境內的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烏江、漢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的主要河段;鄱陽湖和洞庭湖;淮河幹流。
2.合理調整和延長了禁漁期,統壹了長江上、中、下遊的禁漁期,由3個月延長到4個月,使禁漁期能夠覆蓋長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產卵繁殖期。具體禁漁期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3.在規定的禁漁期和禁漁期內,禁止壹切捕撈作業。同時規定,因養殖生產或者科研調查需要開采長江天然漁業資源的,必須按照農業部制定的特殊捕撈管理規定,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通知要求,沿江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聯合有關部門,在管轄水域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執法管理,確保禁漁制度的順利實施。違反者,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予以處罰。
三、禁漁期的劃分標準:
禁漁期的具體指定根據不同目的而有所不同。親體是捕撈資源的基礎,過少必然對保護資源產生負面影響,所以壹般規定親體進入產卵期為禁漁期。幼魚和幼魚是漁業資源的補充來源,成熟後形成補充類群,是漁獲豐度的決定因素。因此,幼魚在某壹水域的分布時間往往被視為該水域的禁漁期。在國際社會,在公共水域或鄰近水域,對壹些捕撈對象,如鯨魚和堪察加蟹,有許多不同形式的禁漁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79年2月頒布的《水產資源繁殖與保護條例》規定實行休漁,農牧漁業部漁政漁港監督局、各海區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區)進壹步作出了具體規定。如規定5月1至次年65438+10月31為青魚(鯡魚)禁漁期,6月20日至8月20日為毛蚶禁漁期,7月10至9月10為黃海沿岸禁漁期。海南島臨高縣臨高角至東方縣八所港20米以內海域的禁漁期為3月1日至6月30日等。禁漁期的規定對保護漁業資源起到了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