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由於壹些地方政府或特定行政部門要求必須進行招標,建設單位為了辦理相關手續,進行形式招標或捏造招標事實,簽訂與捏造的招標事實相對應的“白色合同”,以應付主管部門的檢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都已明確表示,“白合同”只用於辦理施工手續,不用於實際履行。因為當事人相互配合,以編造文件的方式履行“黑合同”,並不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根據“自由而不禁止”的法律原則,當事人簽訂“白合同”並不違法,因此“白合同”當然不是無效的,但其效力僅限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辦理手續,不應直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黑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存在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
另壹種是“黑合同”是在“白合同”之後簽訂的。這種情況要看“黑合同”的內容是否對“白合同”有實質性的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施工合同與備案後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備案後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