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 *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中標程序
建築工程中標的程序是:
1,中標候選人公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指定的招標公告媒體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2.表演能力的考核。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確認;
3.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和公示結果,以及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原則,確定中標人;
4.發出中標通知書。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5、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0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項目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