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警察因公犧牲,可申報烈士,按烈士家屬享受補償。
2、死亡的人民警察被評定為烈士的,按《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標準為烈士去世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3.對遺屬的壹次性賠償,20倍全國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本人40個月工資。
因公死亡撫恤金怎麽發放?
養老金怎麽分,沒有明確的法律。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政策,享受養老待遇的人員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和配偶;第二種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贍養的人。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他們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法院會按照平分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近親屬的客觀情況。
烈士評價標準
犧牲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定為烈士:
(壹)在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任務、執行反恐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而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援外或者國家派遣維護國際和平過程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具有示範性的;
法律依據: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的通知。關於印發《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的通知
第十四條人民警察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發放遺屬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死亡後,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基本工資和警銜津貼),對其遺屬給予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為:
烈士,因公犧牲的,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40個月的工資;
因病死亡的,是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加上我40個月的工資。
第十六條獲得榮譽稱號、立功(含追認立功)的人民警察死亡後,按照下列比例發給壹次性撫恤金:
(壹)被黨中央、國務院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中央政法機關和省級黨委、政府授予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壹等功的,增發25%;
(四)二等功,附加15%;
(五)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按最高等級獎勵比例給予壹次性撫恤金。
退休人民警察死亡的,按照上述規定增發壹次性撫恤金。
第十七條烈士壹次性撫恤金、增發壹次性撫恤金,由頒發烈士證明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的壹次性撫恤金和追加的壹次性撫恤金,由其所在單位縣級以上政法機關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