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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有欠條,起訴後還是不還怎麽辦?

法律分析:如果欠錢,可以帶著相關證據到法院起訴債務人。法院判決後仍拒不償還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以沒錢為借口,法院會調查他的其他財產,比如房產等。如果他隱瞞或拒絕,法院將拘留他或處以罰款。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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