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
(二)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設項目,已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和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以土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設項目,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經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項目涉及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四十壹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報,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不得占用農用地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以上知識是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這個問題的回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壹般為壹年,建設單位需在有效期內辦理用地手續,否則許可證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壹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請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