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本辦法所稱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專業技術職務、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辭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6個月,記過期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的期限為24個月。
法律依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處理辦法
第四條教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壹)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突發事件時,未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對學生不公平對待,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四)在招生、考試、評估、職稱評定、教學科研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以侮辱或者歧視的方式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的;
(六)性騷擾學生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違反規定向家長和學生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
(八)組織或者參與面向學生的經營活動,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強迫學生訂購教輔材料、報刊;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應受到相應處罰的。
第七條教師應當按照下列權限給予處分:
(壹)警告和記過,公辦學校教師由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的教師由其所在學校確定,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解聘、辭退公辦學校教師,由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未納入編制管理的教師,由其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聘用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