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掛靠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壹般應將掛靠經營者和掛靠單位作為* * *共同訴訟人、起訴人或被訴人。(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是同壹訴訟當事人。”)如果施工方與其他施工企業有掛靠關系,以掛靠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但掛靠施工企業不願意起訴的,施工方可以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掛靠施工企業列為原告。
而且,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包人仍在與其他建築企業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當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應建築業資質證書的合同無效,由承包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妳的行為,這裏主要是說明,承包商的過錯問題,其他的就不說了。
2.簡單地說,像妳這樣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在建築工程中,承包單位、承包人和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工程承包人違反資質條件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依法應認定無效,但立法對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要求不同,壹般認定有效。
3.雖然妳在情況說明上簽了字,但是說明妳公司在明知對方沒有資質的情況下,還把公司資質借給對方辦理施工許可證,說明妳公司有過錯。對外,表現為妳公司資質辦理的施工許可證。
所以妳簽的資料顯示妳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妳公司和對方公司(如果用人單位有過錯)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法律平等地保護各方的權利。如果貴公司賠償農民工工資損失,貴公司可以向對方建築公司索賠。(這類似於企業之間互相借錢是違法的,借款人還是要還的)。
壹般來說,壹旦發現某個單位不合格,整個合同就無效,但工程產生的工資和損失不會因為合同無效而賠付,主要不合格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承擔次要責任。
希望能幫到妳。有問題可以咨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