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也就是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這個產品是否和註冊人的產品相似或者類似;
二是是否將商標高價轉讓或許可給註冊人;
三是是否直接起訴註冊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要求。通過這幾個方面的分析,如果“搶註”申請人的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沒有自己的產品,然後高價轉讓或者向搶註人請求賠償,我們就可以準確認定其主觀目的,即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屬於行為要件的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方式虛假填寫了商標註冊申請書及提供的相關材料中的有關事項,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無法對該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因此,只有在異議程序中或者在註冊人隨後的撤銷商標申請中,才能認定不正當手段,註冊人才會舉證證明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有哪些不正當的手段?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的關系。中小企業是最容易註冊的對象。因為中小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不會先註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時候,他們是在自己的產品有壹定影響力之後才註冊商標的。
2.利用和別人合作的背景。作為合夥人,他們最了解註冊商標的用途。有的是在合作過程中偷偷把合作方的商標註冊為己有,有的是合作結束後先註冊合作方的商標。
3.同壹地區其他知道內情的人。利用其不同條件和自身優勢,如經理、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等。,在新聞采訪或管理過程中,他們可以了解到經營者的商標的使用情況,可以預見到搶註商標帶來的利益,並先行註冊。上述不正當手段類似,都是抄襲他人使用過但之前未申請註冊的商標,都沒有在自己申請註冊的商標上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造力。本質上,他們是用欺騙手段,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或不合理的性質,違背了“誠信”原則。
(3)註冊成功,無論是客觀要件還是事實要件,最終都會導致“惡意搶註”。如果在異議程序中,註冊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可以提出異議,導致自己註冊不成功。當然不存在“惡意搶註”。
事實上,在實踐中,大量的經營者並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即使程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也不是所有的運營商都能及時看到這個公告。往往是在搶註者註冊成功後,原本屬於自己的註冊商標才被他人註冊。
法律依據:《工商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的公司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登記前需要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工商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進行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