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分立後債務怎麽辦?
我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因此,公司單獨債務的所有權有兩種:
(1)公司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特別約定。
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新成立的單獨債務所有權。所謂新的分立,就是取消原公司的法律主體資格,成立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兩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為B公司和C公司,那麽B公司和C公司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衍生單獨的債務所有權。衍生分離是指原公司的法律主體仍然存在,但劃出部分業務成立新公司。也就是說,原來的公司依然存在,只是規模縮小,增加了新的公司。比如,甲公司分為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原有債務在分立後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與債權人就債務的歸屬達成協議。
分立前,債權人在得知公司即將分立後,可與公司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其中壹家公司償還或采用其他償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債務承諾與法律規定略有不同。
二、公司分立後,債權人向誰要求償還債務?
公司分立後債務如何承擔關系到債權的實現,那麽債權人該向誰討債呢?
(1)向分立後的任何公司主張全部債務。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也就是說,公司分割時,要同時分割財產和分割債務。但是,無論公司之間如何約定債務,公司都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任何公司主張權利。壹個還債的公司可以從其他公司收回。
(2)分別向被分立公司討債。
公司分立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所有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債權人可以分別向各公司請求債權。但是,請求的債權總額不得超過債權人的債權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