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設立與公司設立的區別如下:
(1)發生在不同階段。取得公司主體資格過程中壹系列連續行為的兩個不同階段;
(2)行為方式不同。設立是法律行為,設立是行政行為;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最終未被核準登記的,發起人對設立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經核準登記,原則上歸公司所有;原則上,公司成立後所實施行為的後果由公司承擔;
(4)法律特征不同。設立主體是發起人,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設立之前,應當嚴格履行法定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二、成立公司有哪些註意事項?
1.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註冊資本;
2.關於出資方式,法律允許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但同時規定,固定價格的無形資產金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0%;
3.創始人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註冊資本必須在公司成立時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應當向社會募集;
4.禁止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如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成立公司是壹件快樂的事情,但是成立公司過程中需要的手續和材料非常復雜,非專業人士很容易迷茫。涉及到辦理證件,可以找正規的三方機構授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