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當事人需要持交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交款,然後持銀行交款收據到法院開具預付訴訟費專用票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後,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應當承擔的數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在判決書中寫明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如果案件經人民法院復核,原告勝訴,高遠可以隨判決書要求地名法院退還其交納的訴訟費用。被告是否按規定交納訴訟費,與原告無關,人民法院不能以被告未交納訴訟費為由,拒絕退還原告預交的訴訟費。即無論敗訴方是否支付應當由法院支付的訴訟費,法院都應當退還原告預先支付的訴訟費。被告敗訴,無錢支付訴訟費或者拒不履行支付訴訟費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 * *進行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