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5.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時無故辭退勞動者。
試用期工資計算如下:
1.試用期工資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按正式工資的壹定比例計算;
2.試用期工資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工資的具體數額可以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如下: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壹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