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個條款不是固定的,也不是評判的標準。下面舉兩個例子來了解壹下。
案例壹,陳女士在2015為自己買了壹份重疾險。2018,她感覺身體不適,入院檢查,確診為肺癌,需要手術。此時她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絕了她。保險公司拒絕的原因是陳女士投保時沒有告知病史,住院時告知醫生自己有糖尿病。但方女士以不可抗辯條款為由,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方女士勝訴,保險公司需要向陳女士支付保險賠償金。
這是為什麽呢?因為首先,陳女士在15買的重疾險已經過了兩年,已經達到了不可抗辯條款的標準。其次,保險公司拒賠主要是因為陳女士沒有告訴她自己有糖尿病,但是糖尿病需要醫生的診斷和報告,而不僅僅是語言。最後,陳女士的病和糖尿病沒有因果關系。於是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需要賠償。
但是不可抗辯條款並不適用於所有的合同。
情況2是個例外。15,趙先生為母親投保了80萬元的重疾險。投保時,他沒有告知保險公司他母親的病史。三年後,趙先生的母親因淋巴瘤住院,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但保險公司以趙先生未告知病史為由拒絕賠付。後來趙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勝訴。
這是為什麽呢?因為保險公司發現,趙先生投保後,其母親因為淋巴癌已經連續住院五次以上,並未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因此,保險公司駁回了索賠,提出解除合同。
趙先生此舉涉嫌騙保,故法院判決baox保險公司勝訴。
以上兩個例子告訴我們,本保險中的不可抗辯條款並不適用於所有保險,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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