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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和民法典合同法有區別嗎?有什麽區別?

《合同法》和《民法典》的《合同法》是有區別的。區別如下:1。界定身份關系、婚姻、收養、監護等與身份關系相關的協議。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合同匯編的規定。《民法典》第464條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合同法》沒有相關規定。2.懸賞廣告的性質很清楚。懸賞廣告屬於以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而非單方承諾或要約。這是因為《民法典》在締結合同的方式中增加了壹種“其他方式”。《民法典》第47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公開聲明向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3.預約合同與本合同不同。《民法》區分了委任和這種合同。違反預約合同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但不能要求其承擔違反本合同的責任。《民法典》第495條規定,認購書、認購書、預約書等。當事人約定在未來壹定時間內訂立合同的,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合同法》沒有相關規定。4.格式條款“可撤銷”變更為“可以主張不成為合同內容”。在民法典之前,格式條款沒有合理提示說明的,適用可撤銷條款,撤銷本身通過訴訟行使,行使有時間限制。民法典將格式條款的撤銷改為“可以主張不是合同的內容”,降低了抗辯成本。《民法典》第496條中的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並未相互協商。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關於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未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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