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補償費。土地使用單位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向被依法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壹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因征收土地使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受到損壞,由用地單位向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補償費;
3.附著物補償費。因征用土地遭到破壞,由用地單位向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支付的補償費;
4.安置補貼。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勞動力,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
征地補償流程如下:
1,公告。經法定程序批準征收土地後,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公布土地征收機關、批準文號、用途、征收土地的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時限等;
2.註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3、公告、征地補償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鄉、村進行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4.爭議的處理。補償標準的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爭議不影響征地計劃的實施;
5.支付賠償費用。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補助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根據安置人員的安置情況支付。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