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決定不批準逮捕後,公安局將立即釋放當事人,但可以依法要求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後的處理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類型以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當采取的相應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交的犯罪嫌疑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常見於以下四種情況:
1.壹是被拘留人沒有犯罪嫌疑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或者不需要逮捕;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需證據條件的;
4.第四,逮捕是犯罪,但是是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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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