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要求證人選擇適當的時間和地點。
司法人員可以到證人的工作場所或者住處進行詢問,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司法機關進行詢問。通知證人接受詢問,必須用通知書,不能用傳票,而且必須是在正常工作時間。非法拘留證人、使用強制手段、引誘、提取和強迫他作證都是非法的。
(二)詢問證人的相關內容應當是證人已經掌握和了解的內容。
不能強迫證人回答自己不知道、不掌握的東西,同時要保證證人能夠客觀、公正、真實地提供證言。對未成年人的訊問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未成年人熟悉的場所或者環境進行。必要時,可以邀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老師參加,以消除或減輕未成年人的緊張情緒。詢問時問的問題要通俗易懂,讓未成年人容易理解和回答,有些問題也可以由在場的家長或老師來問;詢問瀕死的證人,司法人員應當抓緊時間,必要時應當有醫生、家屬或者其他證人在場,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3)對證人的訊問應個別進行。
在同壹案件中,司法人員可以詢問多名證人,不能采取集中詢問的方式,避免證人之間相互影響。證人不能出席庭審。在庭審過程中,有些法院會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參與庭審的全過程,對他人的證言有壹定的影響。司法人員應當將證人與法庭隔離,只允許其在需要作證時出庭作證。
(4)詢問證人時,不得問任何暗示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