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國家敦煌藝術研究院的意義:
1,開始管理保護敦煌石窟文物。65438年至0949年,國家敦煌藝術研究院更名為敦煌文物研究所,並成立保護室(組),開始了莫高窟的搶救、修復和保護工作。
2.敦煌研究院在壁畫、土遺址、文物數字化和預防性保護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從1944到現在,敦煌石窟的保護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
1,守衛期。1944年6月65438+10月1日,國家敦煌藝術研究院正式成立,標誌著莫高窟長期無人管理的結束和有效保護的開始。在第壹任所長常書鴻的領導下,研究所的人竭盡全力做好了當時能做的壹切保護工作,如修築圍欄、清理積沙、在洞穴之間修建臨時棧道、對洞穴進行編號和拍照、研究洞穴的類型、時代特征、壁畫的繪畫風格和內容、進行臨摹工作和制定制度等。但受限於人力和財力,保護工作基本上只能起到壹定的守護作用。
2.緊急救援和加固期。1951年,文化部委托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古建築修繕研究所的古建築考古專家,對莫高窟的保護現狀進行了調查,制定了保護規劃,對石窟外的部分建築進行了恢復和修繕,也初步保護了幾處珍貴的古代木結構建築。
3、科學保護期。這期間主要進行工程地質和環境調查;用新技術、新材料加固石窟;沙塵暴的綜合防治;研究壁畫和彩塑的病害機理、修復材料和技術;珍貴壁畫的高保真和永久保存;研究洞穴遊客的最大承載量;利用計算機技術建立石窟文物檔案、工程檔案和保護修復檔案;開展土樓遺址和石質文物保護加固研究;同時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管理等綜合措施,形成了具有國際水平的“莫高窟經驗”。
4.預防和保護期。新世紀以來,我們加強了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和研究基礎,不斷培養多學科的文化遺產保護研究隊伍,形成了壹整套文化遺產保護和數字化的關鍵技術、標準和專用設備,建立了搶救與預防並重的科學保護體系。石窟寺和土遺址的保護和科研水平在國內外具有廣泛的影響力,敦煌石窟也逐漸成為我國文化遺產有效保護的典型。
綜上所述,敦煌自西漢張騫下西洋開始成為東西交通的樞紐,並逐漸演變為印度犍陀羅文化、希臘文化、中原文化的交匯地。敦煌石窟系統地保存了十六國至元代近千年的佛教造像發展序列,與敦煌壁畫、文物壹起形成了壹門世界性的獨立學科——敦煌學。因此,敦煌不僅是中國藝術的寶庫,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結晶。
法律依據:
甘肅省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
文章
敦煌莫高窟的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第壹、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敦煌莫高窟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敦煌莫高窟保護範圍內的基本建設和旅遊開發必須遵守文物保護政策,其活動不得對文物及其環境造成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