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訴條件:
1.投訴人是與投訴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2.有明確的被上訴人;
3.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依據;
4.已向被上訴人投訴,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在15天內未回復。
二、投訴內容:
1.投訴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和郵政編碼;
2.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申訴要求、理由和事實依據;
3.投訴日期。
三、申訴方法:
1.為了第壹時間解決被投訴的電信服務質量問題,根據規定,投訴人應當先向所使用電信服務的提供者投訴,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認真受理用戶投訴,並在收到用戶投訴之日起15日內回復用戶;
2.用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收到投訴後未在15日內回復的,可以向投訴受理機構提出投訴。投訴人應當向被投訴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受理機構提出投訴。被投訴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投訴受理機構的,投訴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用戶投訴受理中心提出投訴;
3.投訴受理機構調解不成的,爭議雙方均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投訴後,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組織調解,並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員等事項。電信用戶投訴處理辦法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全國電信用戶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用戶投訴受理中心依照本辦法開展全國電信用戶投訴受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電信用戶投訴處理機構。電信用戶投訴受理機構受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並受其監督和指導,依照本辦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用戶投訴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