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員工主動辭職是沒有補償的,被強制辭職的除外。勞動者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金。休息日、節假日安排加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變相克扣工資,請求法院解除勞動關系,可以獲得支持和經濟補償。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還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獲得經濟補償。
2.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有義務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犯。法律賦予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權利。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多少?
1.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所以,應該支付。
2.當企業有過錯時,比如拖欠工資,沒有繳納社保,員工可以主動辭職,這樣可以得到賠償,主要是經濟賠償,按照工作年限計算。
如果企業嚴重違反民法典的規定,導致員工被迫離職,可以按照雙倍經濟補償金計算賠償,或者根據員工離職的原因進行分析。如果用人單位自始至終沒有違反任何國家法律,員工有離職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賠償。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