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款分析:
1.刑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立案偵查的,撤銷案件,或者不提起公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案件無罪: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通過赦免免於懲罰;4.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我們可以看到有的沒有犯罪事實,有的認為不構成犯罪,有的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只要符合上述情況之壹,就有不起訴的法律條件。
2.《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上述規定,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刑法,符合犯罪構成要件;2.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或者依照刑法規定免除處罰的。有幾種情況可以酌情起訴: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國外受過刑事處罰的;2.嫌疑人是聾啞人,或者是盲人;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實施犯罪,造成不必要傷害的;4.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5.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6.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7.被脅迫參與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無論是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酌定不起訴,都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執行不起訴決定。
四、對對不起案件的處理,應當是: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還應當解除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被不起訴人受到處分或者有其他違法所得需要沒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刑事相關法律條文也規定了被害人提出異議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還應當解除對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被不起訴人受到處分或者有其他違法所得需要沒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