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資產的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2)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如設備使用中的磨損、建築物的自然侵蝕等。
(3)固定資產的無形損失,如現有資產的技術水平因新技術的進步而相對過時,產品因市場需求的變化而過時。(4)法律或類似的對固定資產使用的限制。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規定: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2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65,438+00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5年,電子設備4年。關於固定資產殘值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殘值比例低於原價5%的,由企業自行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第二條規定,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壹為5%。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率壹般為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五十九條采用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因技術進步等原因,企業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也可以采取加速折舊。可以看出,新個稅法不再規定固定資產殘值率的比例,而是將固定資產殘值率的確定權交給了企業,而是強調了壹種合理性,要求企業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狀況和固定資產的性質、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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