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條件:
1.雙方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合法的婚姻狀況;
2.雙方必須有離婚的約定,即兩人自願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3.協議離婚必須妥善處理夫妻財產分割問題;
4.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作出妥善安排;
5.離婚協議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協議離婚程序:
1.申請:申請自願離婚的夫妻雙方* * *在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2.初審:經初審夫妻雙方提交的文件無誤的,婚姻登記員出具《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
3.離婚冷靜期:申請離婚後,會有30天的冷靜期。30日內,任何壹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登記員核實後,會發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確認單。至此,離婚失敗;
4.* * *同時辦理離婚證:30天冷靜期到期後,如果雙方都沒有撤回申請,此時可以* * *辦理離婚證。在30天領證期內,如果雙方都沒有反悔或者忘記領證,壹起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證,那麽就需要下壹次復查;
5.復習;
審查期間,雙方應提交以下文件和證明材料:
(1)有效身份證;
(2)結婚證、戶口本;
(3)離婚協議書;
(4)每人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證明:經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的,予以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
綜上,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