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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欺詐處罰規定

法律主觀性:

當價格欺詐發生時,犯罪分子需要受到懲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支付的,應當返還多支付的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6年8月1日發布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2006年7月1999日批準)。第壹次修改是根據2006年2月2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五條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或者利用虛假的、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關於禁止價格欺詐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117號,2002年10月7日發布,2002年6月18日起施行)第六條、第十壹條、第六條經營者在購買、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中的價格限定行為包括屬於價格欺詐: (壹)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商品標價簽、價目表標註的內容與實際不符,以此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二)對同壹商品或者服務,在同壹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價簽或者價目表,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誘導他人與之交易;(四)標註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優惠價等價格沒有依據或者不可比的;(五)降價銷售的標明的打折商品或者服務的折扣幅度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六)銷售加工品時,不標明加工品和加工品的價格;(七)以價外贈品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明贈品的名稱和數量,或者贈品是偽劣商品的;(八)購銷商品和接受服務有價格條件時,未標明或者模糊標明附加條件的;(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第十壹條經營者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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