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接受通知。報案後,公安機關先決定是否作為案件受理,再考慮是否立案偵查。對受理案件但決定不予立案偵查的,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只有在受理案件後,在偵查價值不夠、犯罪事實輕微、對象死亡或無行為能力等情況下。,會不會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
不予受理通知書是人民法院、行政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發出的不受理當事人申請的通知。
什麽情況下可以拿到不予立案通知書?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按照管轄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投案材料,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什麽是備案回執?
報案機關(公安局)受理報案人的報案,對報案人的答復是指收到案件。公安機關決定立案時,應當制作立案回執,交給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什麽是立案?
所謂立案,是指辦案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舉報、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查明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立案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自訴案件的立案和公訴案件有明顯的區別。前者與審判有關,後者與調查有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