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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律知識!

廣東開平銀行余振東案以貪汙罪宣判。根據貪汙罪的規定,貪汙10萬元以上可以判處死刑。然而,余振東的情況有其特殊性。余逃到美國,根據中美司法協議被美國引渡回中國。但美國要求中國承諾不判他死刑,判他12年有期徒刑。因為國際慣例是被判死刑的犯人不引渡。雖然根據他的罪行被判死刑綽綽有余,但中國不得不答應懲罰他。否則,余振東仍在美國過著悠閑的生活。所以中國面臨兩難,不引渡意味著逍遙法外;引渡取決於美國的條件。最終中國選擇了後者,判處有期徒刑。有時候,正義是有代價的。

廣東徐婷ATM取款案是按盜竊罪判刑的,定性為盜竊金融機構,最高可判死刑。根據盜竊罪的規定,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法院認定其盜竊金融機構,根據盜竊數額判處其無期徒刑,符合刑法規定。然而,這引起了法律專家和公眾的廣泛關註。許多人認為刑罰過重,這在社會上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徐婷上訴後,該案被發回重審,審判壹直在進行。他的律師為他辯護無罪,但判決沒有下來。

所以不同的罪名有各自的特殊性,有時候不太好比較。而且刑法中有很多量刑情節,比如自首、立功等。如何量刑取決於案件的基本事實。

以上分析,希望對妳有幫助。

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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