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環境權的主體是廣泛的,不僅是個人權利,也是集體權利和代際權利。環境權主體中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較少受到年齡等條件的限制,集體主體的資格幾乎不受限制。
3.環境權是環境法律權利和環境法律義務的高度統壹。在環境和社會關系中,每個環境權主體在享有和使用環境的同時,也承擔著不對其他主體享有和使用的環境造成損害的義務;而且,當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適宜環境的同時,也為後代的生存和發展承擔了不損害環境的義務。基於環境權的這壹特征,法律不僅確認了環境權,而且相應地規定了環境法律關系主體保護環境的義務。
4.環境權是壹種與許多基本人權或基本法律權利交叉的新型法律權利,是壹種具有鮮明個性和各種權利性質和內容的新型權利。正是由於環境權的上述性質,環境權才有可能成為壹項獨立的新人權。它從限制經濟發展的絕對自由出發,力圖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從而彌補傳統法權在可持續發展中的缺陷,發揮傳統法權不可替代的作用。
壹、我國公民環境權的立法現狀
目前,各國普遍重視環境立法,我國也頒布了許多法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可以說中國的環境法制整體上在世界上並不落後,可惜的是保護公民環境權的立法。
顯示在:
1.中國的壹系列環境法律具有很強的公法性質。它們主要是針對國家對環境的管理和對破壞環境者的懲罰,即使偶爾涉及民事糾紛,也是非常粗糙的。民法的壹般原則,以及第83條關於相鄰關系的規定;第123、125、126條對特殊民事侵權行為有規定,但基本沒有保護公民環境權的內容。另壹方面,侵犯公民環境權與傳統侵權在特征和處理方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加強公民環境權的立法極為必要。
2.我國環境法大多是關於環境損害的懲罰性條款,偏重於“治理”,缺乏“預防”的理念。由於環境損害具有潛在性、長期性和擴散性的特點,在損害事故發生後再處理環境損害已為時過晚,應轉變立法思路,從源頭抓起。
3.在中國,大多數懲罰是汙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重點是保護環境的安全和衛生。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追求更加舒適和優美的環境,這對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加強對公民環境權待遇的規定,明確歸責原則非常重要。
5.保護公民環境權的過程,某種程度上也是增加政府職能、擴大公民環境知情權、參與環境事務權和監督權的過程。而我國環境法對公民環境程序性權利的規定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