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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吸煙系統

法律分析:1。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管理制度細則。

1.本細則所稱的公共* *場所是指公司的公共* * *場所。

2.公共場所嚴禁吸煙。如發現吸煙,工作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和教育。拒絕接受教育或無視工作人員警告者,可處以5-10元罰款。

3.要求在公共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誌,並要求用醒目的顏色和大號字體印制禁止吸煙標誌。

4、公共* * *場所要求在明顯的地方張貼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圖片。宣傳圖片要在60cm×30cm以上,顏色要醒目。

5.公共* * *場所應當設立禁煙檢查員,公共* * *場所工作人員應當同時履行對出入公共* * *場所人員吸煙行為的監督、警示、教育和處罰職責。有條件要求被貼上繡有“禁止吸煙檢查員”的紅袖章。

二、單位內部吸煙管理規定

1.本細則所稱單位是指鄉鎮單位和鄉鎮政府機關。

2.“禁止吸煙”標誌應設置在各單位的所有辦公室、各單位的走廊和過道等顯眼的地方。標牌要求用醒目的顏色和大字體印刷,材料為半透明塑料。

3.每個單位每年必須至少發布兩個關於禁煙單位的宣傳欄,舉辦壹次吸煙有害健康的教育培訓活動,發放壹份禁煙宣傳資料,留底存檔,有條件的要求拍照存檔。

4.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控煙管理制度;每年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年度控煙計劃和年度控煙總結。

5.單位各類場所禁止吸煙,發現壹次處罰壹次。原則上單位員工禁止吸煙,尤其是在單位和公共場所。找到壹個,就可以教育另壹個。

6.各單位應至少設立壹名“禁止吸煙檢查員”,可由本單位工作人員兼任,履行對出入公共場所人員吸煙行為的監督、警示、教育和處罰職責。有條件要求被貼上繡有“禁止吸煙檢查員”的紅袖章。

7.各單位應至少設立壹名“控煙監督員”,履行監督和反饋被監督單位控煙工作的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和禁止吸煙標誌。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設在行人必須經過的通道內。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配備專(兼)職人員勸阻吸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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