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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明確的被告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第二款,“有明確的被告人”是起訴的四個條件之壹。

理解如下:

壹種觀點認為,“明確被告”是指原告起訴時必須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如果被告是自然人,必須提供其身份證或相應的戶籍證明。如果是法人等組織,必須提供工商註冊信息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另壹種觀點認為,“明確的被告”是指可以確定被告的身份,可以指定具體的被告,即有明確的住所等。,而且可以和別人區分開來。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說的“明確的被告”,是指在法院管轄確定無誤的情況下,法院管轄範圍內的被告必須具有

(1)名稱(自然人)或名稱(法人)和字號(法人分支機構、非法人社會組織、合夥企業),

(二)必須有住所,或者在法院轄區內有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壹年以上)。

擴展數據:

對於“明確被告”的判決:

第壹,被告的身份。

在被告人身份的情況下,被告人的姓名是否準確無誤是最重要的。籍貫、職業、工作單位、職務不是追訴的必要條件。有的法官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和電話號碼,都是為了法官確認被告身份或者方便與被告聯系的需要,不應該成為起訴的充分必要條件。

第二,被告的地址或住所。

被告是公民的,以派出所戶籍為準確定其家庭住址。被告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除住所地外,還應當註明經常居住地。被告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以工商檔案或者相關登記備案部門(黨委、政府除外)的登記備案材料為依據確定被告住所地。

其中,經營場所為企業法人或者非企業法人的住所,學校、事業單位等其他組織以辦公場所為住所。

第三,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法律關系。

原告起訴時,應當舉出初步證據,證明或者闡明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或者有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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