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用地應被視為農業用地。2.養殖用水用電要按養殖收費。3.金融部門要放開養殖小額貸款,增加信貸,實行聯戶擔保。4.各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畜禽生產企業、優勢畜產品產區、奶牛養殖小區、各種規模養殖場都有不同的項目支持,但需要申報。5.2007年,將給予20個新的標準化項目,超過300頭。對養豬戶,每能繁母豬補貼50元,補貼由中央財政和各級財政承擔。能繁母豬保險費60元,中央財政和各級政府承擔,養豬戶承擔80%和20%。重大疫情消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二)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性事務。
本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中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