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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法律法規

與信用卡相關的法律法規:

信用卡業務作為壹種民事行為,已被《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作了原則性規定。

1,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是調整公民、法人之間以及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信用卡最基本的法律關系是發卡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之間的關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發卡銀行始終面臨著申請人偽造信息騙取發卡機構信任、非法持卡人欺詐、合法持卡人惡意透支、特約商戶不履行義務等問題;持卡人面臨著信用卡、身份證被盜、丟失的問題。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對使用偽造、作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超過規定的限額或者期限,經發卡銀行催告仍不歸還的行為),以及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是中國金融法律體系中的兩部重要法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五章第31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商業銀行法》第三條業務範圍中有13項,征信教育業務屬於13項中“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違反法律法規無效,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4.擔保法的規定。這些法律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方式;擔保的範圍;擔保期限;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此外,信用卡保證合同作為信用卡合同的附屬合同,受我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保證合同為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保證合同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信用卡業務的主體、發卡行、代理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具有約束力,對業務規則、業務管理、信用卡申請與註銷、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首先,《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明確了只有境內商業銀行才有資格發行信用卡,第五條排除了非金融機構、非銀行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代表處經營信用卡業務的可能。商業銀行在相關信用卡業務中必須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壹存貸款利率和專項手續費率,按照規定比例交存存款保證金,並執行賬戶管理和現金管理。其次,《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特約單位不得使用拒絕接受持卡人合法占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說,特約單位與發卡行之間存在代理關系,持卡人持發卡行發放的信用卡到特約單位進行消費。特約單位要壹視同仁,不能從技術角度或者收費待遇上歧視。

6.其他包括《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關於辦理信用卡詐騙犯罪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商業銀行信用卡章程》、《特約商戶協議》、《特約商戶操作規程》、《信用卡業務會計核算規程》、《信用卡保險單》等。,都有與信用卡使用相關的協議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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