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對不在執業場所執業的醫生的處罰

對不在執業場所執業的醫生的處罰

法律分析:《執業醫師法》第37條和第39條分別規定了與醫療執業相關的法律責任。從涉及的內容來看,我們認為第三十七條規定“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這裏的“醫師”是指“在執業中”,說明行政法規確定的這類人員具有醫師執業資格。所以是指取得行醫資格的人。該條內容主要明確了非法行醫的法律責任。在此基礎上,對具有醫師資格人員的行政違法行醫行為,如未經變更註冊跨區域行醫、擅自在執業範圍內行醫、私自“去穴位”、在非註冊醫療機構行醫等。因為這些行為人都具有醫生資格,在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不能以非法行醫論處,只能根據實際情況追究刑事責任,如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醫療事故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事故的;

(四)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指揮的;

(十二)未報告醫療事故或者傳染病疫情,患者疑似受傷或者非正常死亡的。

第三十八條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按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 上一篇:鮮玉米壹般包括哪種玉米?為什麽種植新鮮玉米?甜玉米有哪些種類?
  • 下一篇:廣州職工在不同單位的工傷待遇標準如何確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