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不同單位職工工傷待遇確定標準
由於勞動者工作地點的變化,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管轄、勞動條件、工傷待遇的認定標準等經常出現用人單位註冊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勞動者的工傷待遇以其社保關系所在地為準,基本相當於用人單位的註冊地。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壹致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但該條款的適用沒有明確社保待遇標準,與《社會保障保險法》的規定存在不壹致之處。如何處理或平衡二者,在司法實踐中頗有爭議。
根據廣州市最新出臺的關於處理勞動爭議的司法政策,至少在廣州,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1.外地註冊的用人單位派遣到廣州工作或廣州本地直接招聘的職工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按廣州標準執行。
勞動合同履行地廣州的標準高於用人單位註冊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差額。
勞動合同履行地廣州的標準低於用人單位註冊地標準的,雙方約定選擇用人單位註冊地標準的,以用人單位註冊地標準為準。另壹方面,本案雙方沒有約定的,以勞動合同履行地廣州標準為準。
2.外地用人單位員工臨時出差廣州,不幸遭遇工傷、職業病或疾病等。,其社保待遇仍按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執行。
如何確定出差的“臨時性”沒有明確規定,能否參照勞務派遣中的6個月臨時工作,可能只有在實踐中琢磨了。
不同地區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政策存在較大差異,這是不可避免的,就像森林中的藤蔓壹樣。如果在廣州註冊的用人單位將員工派遣到異地,發生本文所述的情況,可能會因地區差異導致仲裁標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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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工人應該享受的待遇是每個工人特別關心的問題。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負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傷殘的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傷殘輔助器具費等。上述傷殘福利並非都是職工在工作中享受的,即使應該享受,也不能壹概而論。根據傷殘程度,他們享受的標準和獲得的賠償金額並不重要。造成死亡的,應享受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鑒定費、交通費、營養費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承擔。
解決工傷糾紛的途徑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不管用哪種方式解決,都不應該盲目去做。如果不了解,可以咨詢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聘請專業律師,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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