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要思想
該條規定了披露雇主和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
(2)解釋和理解
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可能涉及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如果泄露給社會,會影響企業的經濟利益和個人的正常生活。如果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極易引發社會安全事件,侵犯個人隱私。2007年10月20日,165438,英國財政大臣達林在議會下院發表緊急聲明,承認丟失了兩張由HMRC通過快遞公司寄給國家審計署的記錄兒童福利信息數據的光盤。光盤記錄包含超過2500萬人的個人機密信息,包括兒童福利補貼受益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兒童福利補貼號碼、國民保險號碼和相關銀行賬戶,這在英國引起了恐慌。
在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過程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審計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掌握了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大量信息。為了加強信息安全,該法第八十壹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
對於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泄露,本條規定了兩種法律責任:
(1)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必須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沒有損失就沒有補償。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泄露可能會給他們帶來損失。如果能證明損失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行政部門,以及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造成的,即證明了因果關系,那麽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九十二條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不能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轉讓前款規定的人身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