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法律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從法律的產生到法治的實現,是壹個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互動演進過程。法律道德化強調法律作為人的素質和道德的內化。中國古代禮法結合、德治輔刑的思想,為我們今天采取德治與法治提供了壹個可行的歷史考證。
筆者試圖通過對禮法關系的歷史考察,尋求道德與法律協調的合理內核,進而對解決當今社會發展中道德與法律的矛盾提出簡要見解。
關鍵詞:儀式;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不管法治怎麽恢復,總有漏網之魚;無論法治的調整範圍有多廣,總有我們力所不及的地方。
從這個意義上說,凡是法治失靈的地方,都是德治可以用的地方,法治不能完全代替德治。
【1】德治是指道德自律、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設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性和運用。法治和德治在社會治理中應該是相輔相成、相呼應的,即法律和道德雙管齊下,“綜合治理”。中國古代法律實際上是壹種雙軌制,即兩種制度或法律的來源和形式並存。壹個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壹個是“禮法”和“道德法”。這兩種社會調整方式相互配合,將各種社會現象納入其調整範圍。然而,中國當代社會法是唯壹的社會調整方法,道德作為另壹種調整方法嚴重缺位。這種單壹的法律體系急需調整。因此,有必要考察中國古代禮法關系,吸取其合理內核。建立德治與法治的雙重法律體系。首先,考察了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的關系。西周時期,“德”是壹個集道德、政治、信仰、謀略於壹體的綜合概念。它要求統治者尊重天道,孝順父母,嚴於律己,善待他人,只有在必要時才使用懲罰,但使用懲罰時必須謹慎。儒家繼承和發展了“德”,壹方面突出了“德”。壹方面,它提高了“道德”的地位,認為“道德”高於君權和法律,是行政和司法的指導原則,即主張“道德是刑罰的主體。"
[2]這種儒家的德治是以“禮”為基礎的。
(3)儀式的起源與宗教、祭祀和宗法制度有關,體現了宗法制度在社會中的地位。同時,古代中國作為壹個身份社會,也促成了禮的泛濫,兩者相互支撐。但禮的範圍很難界定,無所不包,無處不在。它可以是個人生活的基本信念,也可以是治國的根本綱領。它是對他人作出道德判斷和法律判斷的最終依據,也是社會所有制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壹方面對人們的行為做出詳細的規定,另壹方面又對社會的方方面面做出理論上的抽象。所以摸不直就走,走就走。"
“平如水”就是公平正義。因此,要正確理解禮與法的關系,就必須把它放在中國的古老土壤中,從中國傳統的角度去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