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促進環境保護方面有許多優勢,如征稅、籌集資源和收集信息等。,但政府很難細致、個性化地處理。對於市場來說,這種力量本身就是以追逐利潤為目的的。雖然市場機制可以提供壹種刺激來引導人們行為的改變,特別是企業行為的改變,但在市場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它對環境的破壞性更大。所以在政府和市場之外,其實可以有壹個平衡,就是公眾參與形成的民間力量。有組織、理性的公眾參與是對政府和市場作用的重要補充和促進。
從源頭上防治汙染,除了加快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產業優化升級外,還應著力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國家、省、市、縣四級環境執法體系,環境執法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要構建門類齊全、功能完備、措施有力、覆蓋環境保護工作方方面面的環境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切實把環境保護納入法治軌道,加強重點流域、區域和行業執法監管,強化城市和重點工業汙染源執法監管,繼續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要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著力完善各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加大對汙染者的懲處力度,決不讓環境違法者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