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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登記信訪的法律依據

向國家信訪局惡意登記和來自來訪的壓力,嚴重擾亂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秩序。維護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糾紛,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渠道進行。廣大群眾要依法、循序漸進、理性表達訴求,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信訪是指公民個人或者群體以書信、電子郵件、來訪、電話、傳真、短信等多種形式與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聯系的制度。,從而反映情況,表達意見,請求解決問題,由負責信訪工作的相關機構或者人員按照壹定方式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申訴人、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

第壹百壹十壹條舉報、投訴、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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