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分為兩種,即附條件合同和附條件合同。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客觀上確定將來到達。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期限。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屆滿時終止。
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謂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合同的效力在期限到來時發生或終止的合同。所附期限是雙方約定的未來某壹時間。
期限特征:1。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2.期限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3.期限是將來會到來的事實。
有效期和終止期: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分為有效期和終止期。本條規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屆滿無效。
1,有效期間也可稱為初始期間,是指合同生效的期間。這種時間限制的效果是延遲合同的生效。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中止狀態,合同的效力要到該期限到來時才會發生。
2.終止期限是指合同的效力因合同的到達而消滅的期間。有終止期限的合同中的終止期限相當於附條件合同中的終止條件,所以也叫終止期限。
3.有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具體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期限,如“合同成立之日起X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有效期限。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屆滿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