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投訴是指投訴人為了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顛倒是非,捏造事實,向有關部門舉報虛假內容和不存在的問題。也指個別消費者提出不合理要求,行為明顯不合理,語言粗暴,盡管合理耐心解釋仍發生投訴。惡意舉報,造成國家人力財力的浪費,更不用說,給被誣陷者的名譽和精神創傷了。更嚴重的是:如果處理舉報的執法者像馬孜壹樣不懂法,可能會導致災難性的後果。
誣陷誹謗罪有兩個基本要件:捏造事實和主觀故意。
舉報人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要看是否屬於惡意舉報。如果不是,則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惡意舉報,被舉報方可以控告舉報人誣告陷害。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報告,意圖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是指壹切第三人,包括普通幹部和群眾,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在押的其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對他人的誣告必須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如以抹黑他人為目的,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阻止他人獲得某種報酬或晉升,則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