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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罪記錄如何開介紹信

無違法犯罪證明的,由單位憑有效證件和單位介紹信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公安機關不得向個人出具。

辦理無犯罪證明的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壹,符合本規定申請人範圍的單位和公民,可以向持證對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公民無犯罪記錄證明》:

(1)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政審;

(2)中國* * *生產黨組織吸收新黨員的政治審查;

(3)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公民執業必須建立在“無犯罪記錄”的基礎上;

(四)公民依法向公證處申請對違法犯罪記錄進行公證;

(五)經有關部門統壹申請,市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其他情形。

2、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列入《證明》規定的範圍:

(1)軍警院校征兵招生政審;

(二)公安部門、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員的犯罪記錄進行調查;

(3)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向公安機關了解本單位黨政人員在社會上的違法犯罪活動;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因輕微違法行為受到兩次罰款、警告或者不予處罰的;

(五)除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記錄外,未受過行政拘留以上處罰的壹般交通違法行為。

3.出具證明的申請人分為單位申請人和公民申請人。

無犯罪記錄公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公安局刑偵部門不再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以後所有無犯罪記錄證明都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請攜帶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和當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到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還需提供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如果申請人在國外,還需要護照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第37-1條因利用職務之便犯罪或違反職務所應盡之特定義務而被判刑者,人民法院得根據犯罪情形及防止再犯之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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